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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
你的說法本身就是錯誤與不成立的,將精神病與精神類疾病混為一談!!且精神病人免責也并非是由于精神病人的不正常心理導致,而是無法構成法律責任上規定的構成要件!!首先,精神病與精神類疾病完全不同。精神病(psyc-osis)指嚴重的心理障礙,患者的認識、情感、意志、動作行為等心理活動均可出現持久的明顯的異常;不能正常的學習、工作、生活、;動作行為難以被一般人理解;在病態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殺或攻擊、傷害他人的動作行為。而精神類疾病則包含的范圍更廣泛,我們通常所理解的抑郁癥、強迫癥等都屬于精神類疾病。再說法律為何要規定精神病人免責。法律規定的強制性,是針對正常公民,也就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公民(某些行為的處罰也及于某些限制行為能力人)。行為能力其中當然包括認識能力,公民在進行某行為時,必須對于自己的行為具有足夠的認知能力和行為能力。舉個例子來說,正常的人在進行某個行為的時候,他很清楚自己做這件事情的目的,而無行為能力人則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或者這樣做的目的是什么。再次,依據刑法為例,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包含四個方面:主體、客體、主觀要件、客觀要件。只有同時滿足以上四點,才能夠定為犯罪并予以刑罰處罰。精神病人在法律上被規定為無行為能力人,雖然侵犯了刑法上規定的犯罪客體(某種社會秩序或某種權益),存在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客觀要件上面也滿足規定的行為方式,但是在主觀方面來說由于精神病人缺乏認識能力和行為能力,在主觀上不具有主觀惡意,因此不滿足犯罪構成要件,無法構成犯罪。回過頭來再看精神類疾病患者,雖然在某種程度上,精神類疾病患者雖然在某種病態心理的驅使下作出某些行為,但在實際上這些患者在主觀上是清醒的,且通過主觀思維可以完全控制自身的行為,具有完全的認識能力以及行為能力,當他們進行某種事情的時候,是完全明晰該行為的動機和目的,并依據自己的思維去行動的。精神類疾病患者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或者非常嚴重的病患可以認為是限制行為能力,但尚不足以構成無行為能力。因此,對于精神類疾病患者,在法律上依然要承擔法律責任。答案 2:
精神病人免責不是心理問題。 精神病人免責的法理基礎是主觀要件不具備,缺乏辨識能力,認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如果一個人控制不了自己的行為,意識不到自己的行為后果,刑事懲罰就失去了意義,譬如樹枝傷人,并不因此而砍伐樹木,僅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擔民事責任。 精神病人不同于變態殺人,后者中屬于精神病人的歸于無意識狀態,不屬于者則較一般殺人量刑更重。變態殺人是心理問題,無論是各種心理扭曲、超出心理承受和理解的行為表達,對因社會問題造成,竊以為,矯治重于懲罰。 精神病人免責不是心理問題,有心理問題的犯罪應當救濟。答案 3:
你的前提太混亂了,你自己都說是假設了,只是你的假幾乎都不成立。摘幾句談談吧,你所說的負面心理可以理解為犯罪動機嗎?但是在我國刑法中動機只是量刑的參考因素而已。不可否認,在一些-法系國家如德國,動機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但你認為有犯罪動機就是非正常心理,那要看你怎么定義非正常心理,只是無論如何和精神病的心理扯不上關系。“絕大多數犯罪皆明知故犯,則為無法自我控制”明知故犯和無法控制有什么關系?知道是犯罪而去犯罪,是因為想要達到犯罪結果而去故意犯罪或放任危害結果。明知故犯恰恰是心理推動了自己的行為,而不是心理阻卻自己的行為,恰恰是犯罪人能夠自我控制!精神病人免責的基礎是其沒有行為能力,是真正的“無法自我控制”,才不需要承擔責任。精神病人免責強調的是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而不是什么心理。答案 4:
考試準備中匆忙答一點。 耶林說過:使人負擔某項損害賠償責任,并非因有損害,而是由于過失。 人類早期社會中,行為多出于直覺,鮮有發動于理智,受到損害,即予報復,行為人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在所不問,責任的追究以結果為準,故稱為結果責任。之后隨著法律制度中理性因素的增加,逐漸確立了過失責任的原則,這也是各-典中的最高準則之一。 精神病人為什么免責?是因為他的行為在行為當時不是自己可以控制的,因而也就沒有故意或者過失。而大部分的責任承擔都要求過失。 您說:“假設絕大多數負面心理皆非正常心理活動,則絕大多數負面心理引發行為皆非正常心理行為。假設絕大多數犯罪皆由負面心理所致,則絕大多數犯罪皆非正常心理行為。絕大多數犯罪皆明知故犯,則為無法自我控制。非正常心理為精神病范疇,精神病犯罪免責,則絕大多數犯罪皆可免責。” 論點的正確性不只要保證推論過程的正確,還要保證前提的正確,您的前提“絕大多數負面心理皆非正常心理活動”、“絕大多數犯罪皆由負面心理所致”、“絕大多數犯罪皆明知故犯”、“非正常心理為精神病范疇”都存在問題。 假設您的前提是正確的,明知故犯和無法自我控制仍然是兩回事。待續……答案 5:
我少讀書,但大致看了一下,您的那幾個假設有點問題,后來大概又把自己折騰進去了…… 您的假設,從頭到尾,用白話來翻譯一下:所有不好的情緒都是不正常的,大多數犯罪又是不好的情緒引發的,那就是說——所有的犯罪都是由不正常的情緒引發的。 然后您就試著從字面上證明“所有負面情緒都是不正常的情緒”,同時默認法律上所謂“精神病人免責”中的“精神病人”定義為“會出現負面情緒的人”(順便說,按您這個思路推,所有人都是精神病人)。其實這個問題 @高萌 已經回答得非常完善了,與其悶著自己跟自己想象較勁琢磨,不如看看真的法律條文是怎么寫的。答案 6:
法律中為甚麼不刪除所謂未成年人免責的條款?法律中為甚麼不刪除所謂孕婦免除死刑的條款?@何淑光 律師已經講了這是認知和控制能力的問題。現代法律對未成年人、孕婦、精神病人等的特殊保護建立在對人性、人權充分認識和尊重的基礎上。你這問題太反人類了,你就欠修理,不欠回答。答案 7:
火藥味,有木有? 提問者精神可嘉,先頂你 我是業余湊熱鬧的,先申明 1、提問者的提問語氣很強勢,很容易引起回答者的抵觸情緒,以至于無法真正理解提問的內容,既然你那么懂心理學,這個也應該能感知到;所以答案基本都反對你的觀點也 ... 2、貌似涉及到 法律的作用,我想說:法律面前 不是人人平等,就像人 生來就“不平等"或不同,所以沒有什么判決是 是否應該或必須,只是相對的,如果大多數人可接受,即是正義,也就是符合道德、邏輯、理性等多數人支持的觀點;這也很形象,法案也是由議會-通過的嘛,體現的是多數人的意志; 3、心理學發達的效果不是說,大家犯錯可以免責。而是大家應該”聰明“起來,了解自我,控制自我,學會調節自我,盡量做到不影響他-益的同時自己的存在感得以表征,社會才河蟹嘛。 4、接3,那為什么具有危險性的精神病人在法律面前無敵呢?我想說,大家廚房里的菜刀也挺危險的,一不小心就可能親吻了某人的脖子。某種意義上,精神病人已經不是”人"了,而法律要懲戒的人,有自由意志,有動態的存在感,自然也會主觀的侵犯其他正常人的權益。 5 、 接4,我猜提問者的主要論據是 在犯罪的那一刻,正常人與精神病人的心理狀態本質上是一樣的。對,本質上確實相同,即維持個體的存在感。我以前也納悶,既然都是“殺氣”,那為什么精神病人會有這么好的待遇?也即,精神病人畢竟不是“菜刀”,某些心理活動仍舊存在個性,即自由意志。其實,他就是一把“菜刀”,只是當我們一開始接觸精神病人時,因為他有常人的外表,我們心理就會表征:他應該會對他的行為負責。所以一但他犯罪,還有絲不可原諒的態度在。 6、額,第5點有點繞,我只想說3.7度的啤酒是酒,37度的白酒也是酒,但98度的酒精溶液應該不是用來喝的了,即精神病人不是用來“喝”的,雖然它還有自由意志,“2%的水”,但基本上屬 可控的菜刀型。比喻不夠形象,希望能明白我的意思。答案 8:
恩,精神病人免責是個坑,但是留在那里肯定是有道理的,關鍵時刻能派上大用場。下一篇:新知產品不錯,目前沒有好問題和好內容?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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