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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
對于第一個小問題:如果有,是正向還是負向?的回答個人認為有偏差,但還不至于如此嚴重;對于第二個小問題:輿論又是通過怎樣的途徑和機制影響到司法審判的?的回答是執(zhí)政者本身擔心-發(fā)生而影響到整個中國政權建設,乃至司法建設的,因此對于受到群眾關注的案件輿論的壓力就直接表現(xiàn)為對司法審判的影響,這也是中國“-”的特色。對于整個問題的回答,我想應該從判決結果來看其是否有受到輿論的影響。那么就要回到關于死刑的探討。即如果藥家鑫的審判結果受到輿論影響,那么他是不應該被判法定最高刑--死刑。第一;對于死刑應該聚焦到死刑的限制性條件,看藥家鑫案是否在限制性條件之內。《刑法》第48條第1款前半段規(guī)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這表明,適用死刑的條件是犯罪分子所犯之罪行極其嚴重,即犯罪的性質極其嚴重、犯罪的情節(jié)極其嚴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極其嚴重的統(tǒng)一。對于藥家鑫的犯罪性質和犯罪情節(jié)在此不再贅述。就本人認為就藥家鑫的過往經(jīng)歷和罪后表現(xiàn)可以看出其人身危險性不大,是可以作為從輕的理由之一;第二《刑法》第48條第1款后半段規(guī)定:“對于應當-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可以-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zhí)行。至于“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藥家鑫有符合幾點條件,①犯罪分子自首、立功或者其他法定從輕條件的、②犯罪有令人憐憫情形的③有其他應當留有余地情況的等等而對于藥家鑫辯護律師提出的激-人,本人認為不符合事實本身,因為激-人的條件是被害人有重大過錯,本案顯然不具有。綜上,個人認為其可以判決為-兩年執(zhí)行,所以在這點上是有迫于壓力而做出死刑立即執(zhí)行判決的。而對于死刑由最高院審核其一,抗壓性強、其二專業(yè)性強,對此本人認為就中國司法現(xiàn)狀,受“黨”性的影響,其一擔心-的發(fā)生,其二群眾性觀點出發(fā),對于類似藥家鑫案,最高院也會是本著從重以消除民怨來防止-的發(fā)生,所以審核結果不會有多大偏差。因此;藥家鑫案的審判結果有受到輿論壓力的影響。但其影響還沒有達到破壞司法公正的程度,只是影響了審判結果輕微偏重和輕微偏輕,這樣的情況是為了社會利益最大化而做出的偏差答案 2:
輿論對法律絕不可能是正向的影響機制。切記!輿論如果作用于司法,最終結果一定是運動式司法,全民大審判。答案 3:
那你認為李剛他兒子事件的審判受到輿論影響了嗎?下一篇:哪些歐洲的新建筑最值得實地考察?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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