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去香港探親簽注辦理指南(材料+流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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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識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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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 : 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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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去香港探親需要辦理探親簽注,具體如下: 一、辦理條件 探望在香港定居、長期居住、就學或者就業(yè)的親屬;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周歲子女可隨同申請。“親屬”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孫子女;“隨同申請”是指與主申請人同時申請相同有效期和次數(shù)的探親簽注。 二、辦理材料 1、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2、軍人、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提交本人所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后出具的同意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函; 3、提交被探望親屬在香港定居、長期居住、就業(yè)、就學證明復印件。 (1)親屬在港澳定居的,提交親屬的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nèi)地通行證復印件;親屬是外國籍的,提交親屬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復印件;親屬關系證明原件。 (2)親屬在香港長期居住的,提交親屬香港居民身份證,有效期一年以上的香港進入許可、有效旅行證件復印件; (3)親屬在香港就學就業(yè)的,提交香港進入許可、有效旅行證復印件; (4)中央政府駐港澳機構人員內(nèi)地親屬赴港澳探親,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4、交驗親屬關系證明原件,并提交復印件。親屬關系證明包括:結(jié)婚證、出生證、載明親屬關系的戶口簿、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其他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 兩年內(nèi)再次申請赴香港探望同一親屬(配偶和姻親除外)的,免交親屬關系證明。 5、非長沙戶籍還需提交居住證; 6、提交有效的往來港澳通行證。 三、申請流程 1、網(wǎng)上預約(自愿選擇); >>>長沙港澳通行證網(wǎng)上預約申請指南(入口+流程) 2、各出入境窗口受理(可跨區(qū)縣就近受理); 3、分區(qū)縣市局人境大隊(人境支隊出入境審批科)審核; 4、市公安局人境支隊審批; 5、省公安廳制證(市公安局制作簽注); 6、受理單位窗口發(fā)證或選擇郵政快遞發(fā)證。 四、辦理地點 長沙各區(qū)縣人口與出入境接待大廳地址匯總 五、辦理時限 (一)申辦往來港澳通行證的工作時限為7個工作日。 (二)已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簽注的為7個工作日。 (三)因所在地區(qū)交通不便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fā)的,經(jīng)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簽發(fā)時間可以延長至20個工作日。 (四)符合跨省異地申請出入境證件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在20日內(nèi)予以簽發(fā)。 (五)申請人因奔喪、治療重癥、探望危重病人、處理境外突發(fā)事件、出境參加緊急會議和談判、簽訂合同及出國留學報到時間臨近、行前證件遺失損毀等緊急事由,申辦出入境證件的,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提供加急辦證服務。申請人需按照急辦事由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六)調(diào)查時間不計入承諾領證時限。 六、辦理費用 往來港澳通行證工本費60元/證;往來港澳地區(qū)一次有效簽注15元/項次,一年以下(含)多次有效有效簽注80元/項次;一年以上兩年以下(含兩年)多次120元/項次;兩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簽注160元/項次;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簽注240元/項次。 七、簽注有效期 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孫子女的,可簽發(fā)3個月一次簽注,在香港逗留不超過14天; 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可簽發(fā)3個月多次簽注,在香港逗留不超過自首次進入之日起90天,若申請人為60周歲(含)以上人員,可以簽發(fā)1年多次簽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過90天; 申請赴港澳地區(qū)探望配偶且與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簽發(fā)1年多次簽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過90天。 有特殊家庭困難的,經(jīng)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核準,可以簽發(fā)1年多次簽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過90天。 對隨同申請人可簽發(fā)與主申請人有效期、有效次數(shù)相同的探親簽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