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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
這是一個法律漏洞,基于罪刑法定原則,不利結果顯然不應由被告承擔,而是通過司法解釋來彌補這一漏洞。現階段,-并非刑法意義上的賣淫行為,組織者也不構成組織、介紹、容留他人賣淫罪。-部的批復認為-屬于賣淫行為,雖然既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釋,但是在辦案過程中還是有參考性的,從廣義上講,賣淫可以視為提供有償的-,不但違反公序良俗,而且采用這種猥褻方式也偏離了合法經營的范疇,應該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處罰。不過,治安處罰意義上的“賣淫”不能和刑法意義上的“賣淫”劃上等號,后者的概念應該理解為取得報酬而與他人-的行為,-有嚴格的界定,像-、-、-顯然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既然刑法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當然更不應該以此定罪處刑了。答案 2:
法律是有滯后性,就是當發現問題和漏洞才會去修正法律法律的目的不是為了懲罰。而是教育,引導。 關于 賣淫。只要是憑自己勞動付出。 我希望在未來若干年后,在大多數國家立法中,把這歸于犯罪之外。 就像同性戀 漸漸從被法律禁止,被法律默認,被法律許可的過程。答案 3:
實際上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只規定了嚴格意義上的定義,對于-、-等都是不作為-定義的。但隨著司法實踐的發展,一些-的判例上也進行了突破,比如南京的同性賣淫案,實際上就是對-概念的突破。答案 4:
凡是不正當的性關系都應該算作賣淫行為,---都算,而不僅僅只是傳統意義上的-。答案 5:
僅從字面理解,賣啥不是賣啊。下一篇:小學教學樓危樓改造,如果保證住在教學樓上的退休教師的權益?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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