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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
聯合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1. 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以外并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二百海里(370.4公里),除去離另一個國家更近的點。 專屬經濟區所屬國家具有勘探、開發、使用、養護、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資源的權利,對人工設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環保等的權利。其它國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其他符合國際法的用途(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等)。 該國對其專屬經濟區的漁業資源和礦產資源擁有開發利用或準許它國利用的專有權。2. 公海:適用于不包括在國家的專屬經濟區、領?;騼人蛉簫u國的群島水域內的全部海域。公海對所有國家-,不論其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公海自由是在本公約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規定的條件下行使的。公海自由對沿海國和內陸國而言,除其他外,包括: (a)航行自由; (b)飛越自由; (c)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但受第Ⅵ部分的限制; (d)建造國際法所容許的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自由,但受第Ⅵ部分的限制; (e)捕魚自由,但受第2節規定條件的限制; (f)科學研究的自由,但受第Ⅵ和第XIII部分的限制。那么,礦產資源是能否開采呢?-在理論上可以向聯合國提出申請優先開采權,國際性公海礦藏開采規則還在討論中,有可能在今年夏天得到公布,公海的資源是否值得開采,如何分配各方權益,仍然需要各國交涉和妥協。答案 2:
補充悅涵的,公海領域的平行開發制度《公約》第11部分對適用于國際海底區域(以下簡稱“區域”——指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海底、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則、“區域”內資源的開發、國際海底管理局的機構及其職能等作了詳細的規定?! £P于“區域”內資源的勘探和開發,《公約》規定,這項活動應在國際海底管理局的組織和控制下進行,一方面,由管理局的開發機構企業部直接從事勘探和開發;另一方面,締約國及其國有企業、或在締約國擔保之下的具有該國國籍的自然人或法人也可以與管理局協作的方式進行?! ∵@種平行開發制度的具體做法是:在一海底區域被勘探后,開發申請者要向管理局提供兩塊具有同等價值的礦址。管理局選擇其中一塊作為保留區,留待自己直接開發;另一塊由申請者開發(每年交納固定的開采費)。申請者還要轉讓技術,在經營中取得的利潤還要提成,把利潤提成和國際海底管理局自己開發取得的利潤分給全體《公約》的成員國。這個作法是《公約》簽訂時妥協和折衷的產物,但它基本反映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和要求。下一篇:中文繁體的引號(即 「」 ),這個符號是怎么在電腦上打出來的?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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