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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
采訪權,隱私權,包括知情權之間的界限,法律界探討了至少有100年了,三言兩語很難說清楚自己的觀點,更何況在沒有隱私權概念的中國法律下,一些觀點也并不適用于現實。以下是我建議的思路和隱私權的推薦閱讀。1.隱私權的含義。秘密的,個人信息。2.新聞媒介侵犯隱私權的手段。入侵,披露,誤導,盜用。3.抗辯事由特許,公眾利益,公眾興趣,當事人自愿4.分清事實和評論。不歪曲事實,評論不涉及隱私。塞繆爾·華倫和路易斯·布蘭迪斯的《論隱私權》吉爾摩的《美國大眾傳播法》艾德曼和肯尼迪的《隱私的權利》希望拋磚引玉答案 2:
不知道“在沒有得到黃藝博一家人允許”這一情況是從哪里得到的?我看到的消息是記者表明要采訪然后黃父答應了采訪要求但是拒絕記者直接采訪黃藝博。個人覺得這個事件當中,首先黃藝博的很多隱私資料都因為網絡上挖掘和信息傳播被大范圍的知曉了,實際上若是接受采訪,將其它的一些信息傳播開去,在合理采訪和報道的引導下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讓更多人意識到黃藝博僅僅是個孩子的事實,自然輿論上的議論激烈程度會有所降低。實際上不少媒體的很多記者對非公眾人物的隱私還是很尊重的,在采訪的化名、采訪照片的拍攝、處理上都能看出來。當然如果能夠更加客觀,樸實的進行報道是最好不過的。建議看看公眾人物的界定,實際上,黃藝博的事件在網絡上火了之后黃藝博已經是一位“非自愿性公眾人物”了,對這樣的“非自愿性公眾人物”的采訪和對本身非公共人物的采訪是不同的。另外補充一點,這個事件我更側重于關注“五道杠”這一標簽的的傳播意義,包括“總隊長”一類的標簽。“五道杠”對受眾來說,在解析的意義上難免與“官員小大人”、“領導權力”等因素相聯系,間接地激化了部分受眾對客觀存在于社會現實當中的一些與“官”相關的不公平不公正現象的不滿之情,進而將那種情緒轉移到黃藝博身上,借由-等發泄自己的不滿或進行諷刺、消遣等。鳳凰網的報道說黃藝博“算是教育和世俗標準下少年得志的成功者”,是“教育和體制的少年既得利益者”,“黃藝博所表現出來的早熟,恰好蘊含著當下能夠引發社會負面情緒的某些特質罷了”。在這一點上,就有人指出,不應該將對社會的不滿情緒放在一個13歲的孩子身上,這對他是不公正,不道德的。同時,這一點上,媒體和受眾都應該進行反思。對于前者,新聞當中有一個能抓住眼球的“亮點”吸引受眾固然沒錯,但由此不斷放大的某個因素而引發-的傳播效果是不是應該掌握好自己的尺度?對于受眾,對自己言論和傳播行為的審視,如何才能理智客觀地對待新聞報道,對待新聞人物,如后正確的看待傳播熱點,避免盲目和浮于表面的跟風等都是應該思考的。一點想法而已,囿于觀察和眼界,參考一下就好了。下一篇:網上很多靜態文件末尾都有一個注釋,這個是做什么用途的?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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