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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
對國內任何“稅收改革”(個人所得稅、-、房產稅)我的態度都是同樣的:如果該項改革是為了增加政府財政收入,不管其技術上學習西方學得如何傳神,我都堅決反對。首先應該學習西方的不是“細化”法條的問題,而是減稅和退稅的問題。美國個稅表之所以那么復雜,除了歷史沿革外,和各種不同情況的退稅有很大關系。 稅收首先不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是一個-問題。答案 2:
稅收立法是要和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情況和歷史沿革相符合的。加拿大的《個人所得稅法》法典有上千頁,最夸張的是有時一個句話橫跨2頁,才能找到句號。這種法律體系,就要求社會必須提供完備的納稅服務職能,因此西方國家許多人都通過代理人進行申報,因為自己很難看懂稅法。-現在的《個人所得稅法》條文不長,但是與西方不同,-許多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是國家-總局和財政部以文件形式發布的,各項規定散落在成百上千個文件中,沒有一部統一的法典。不過就算考慮這個因素-的個人所得稅的制度與西方相比還是相對簡單。 未來-個稅改革的方向是綜合加分類的稅制,要引入個人年度自行申報制度,因此稅制將會日趨復雜,并逐漸與西方制度靠攏。 由于個人參與經濟活動的方式越來越復雜,因此個人所得稅要想適應社會的發展,必然會逐漸復雜化,這應該是未來的趨勢。答案 3:
在-,包括個人所得稅在內的各稅種的都不宜細化復雜化。個稅的復雜程度和經濟發展變化有聯系,但不存在必然聯系。比如-的稅制,一直都比較簡單。 如果計劃推進并擴大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簡單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更符合當下-國情。 細化個人所得稅的目的可能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劫富濟貧”,不過事情總是有兩面性。富人總是有辦法合理避稅,通過細化個人所得稅來“劫富濟貧”的想法很難實現的。作為納稅主力的中產階級也能找到更多合理避稅的空間(很多人認為會減少,其實很可能會增加),國家的征稅成本也會增加。 在可預見的將來,-的個人所得稅稅制不會朝細化的方向發展。最近一次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前,有人提議按欠發達地區和發達地區劃分起征點,有人提議按家庭征稅,還有人提議針對個人情況設定特殊減免額,甚至還有人說要按全年財富增長數計稅。而全國--會明顯偏好微調,替換《個人所得稅法》的數字就好了。提議修改方案的公民會側重各種細化方案的正面效應,而全國--會側重考慮各種細化方案的負面效應。實際上,除了1993年10月31日對1980年的《個人所得稅法》進行大改,全國--會在其后的2011年6月30日、2007年12月29日、2007年6月29日、2005年10月27日和1999年8月30日歷次修法,都只是小改,且集中在起征點數額上和利息稅上。這次能修改超額累進稅率表,已經是很大膽的舉動了。答案 4:
細化會造成征稅成本高。我們國家的征稅成本已經很高了,過度細化有浪費之嫌;一刀切又會造成富人避稅分配不均。所以問題不是細化這種策略好不好,而是如何在當前體制下量入為出、在有限的騰挪空間里達到轉移支付、縮小貧富差距的效果。答案 5:
-已經是萬萬稅了。還細化不知道怎么活了。收起稅來向美歐看齊,福利待遇的時候我們向非洲看齊。下一篇:高鐵給人帶來了便利,還是給人們帶來了“危機"?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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