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承租人變更糾紛處理原則
分類: 財產安全
常識詞典
編輯 : 常識
發布 :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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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于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那么,公租房承租人變更糾紛處理原則呢?下面就讓小編來介紹吧!公租房承租人變更糾紛處理原則如下: 符合如下情形,法院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關于公租房承租人變更糾紛處理原則的一些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哦!如果想要了解更多關于財產安全的知識。請您多多關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