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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又稱澹水或淡水洋,原泛指北-,可能與其做為16世紀開始中國、琉球間航線重要的淡水補給站有關。淡水亦為元明時期華商常用的針路(航線)用語,廣泛出現於東亞海域。另有一說,謂淡水原為原住民社名,即西班牙、荷蘭文獻中的「Tapparij」社,明代文獻中的「沙巴里社」,清代文獻中的「淡(澹)水社」。
早在歐洲人來臺從事貿易活動之前,本地已為違法犯禁、私通海外之漢族商人所知的交易地點;荷蘭時期曾劃分島內大甲溪以北為4個集會區之一,該集會區即以淡水為名。淡水集會區的范圍亦與清代所設的淡水廳大致相符。
1723年(雍正元年),淡水分防廳成立,設同知掌捕盜事務;1731年,割大甲以北刑名、錢谷諸務歸淡水同知,淡水廳遂成為屬廳。廳治設於竹塹(今新竹市),掌管自大甲溪起、至三貂嶺下之遠望坑止約170余公里(345里)的地區。1875年(光緒元年),裁淡水同知,原轄境改設臺北府,淡水廳遂廢。
全境為一略呈東北、西南走向的狹長地帶;廳內由北至南則可區分為基隆丘陵、臺北盆地、林口臺地、桃園臺地、湖口臺地、新竹平原和竹苗丘陵等自然地形區。淡水廳的初設、建置和裁撤,不僅反映-灣北部地區政經地位的變化,更代表行政重心的轉移。清領之初,-中、北部地區仍屬草萊未辟之地,故大致因襲明鄭所設的行政區劃,僅改易名稱。1700年代(康熙40年代)後,斗六門(今云林斗六)、半線(今彰化)以北地區,甚至跨越大肚溪北,皆已出現土地開發、人口增加的事實,藍鼎元等人遂建請添設行政區。1723年(雍正元年),清廷於虎尾溪北同時增設彰化縣和淡水分防廳。其中,大甲溪北地方雖因地位日趨重要,但人口規模尚無法支持一縣的設置,暫任命官吏以維地區治安。1731年(雍正9年)淡水廳成為屬廳,官署暫居彰化;遲至1756年(乾隆21年)淡水同知才將廳治遷往竹塹。
淡水設廳之後,歷經近150年始有行政疆域的調整。轄境的改易,主要因為-北部地區自清代中期以後快速的經濟成長和社會發展。歐美各國對-島的煤、茶、糖和樟腦等需求孔急,美國、英國、法國遂陸續要求設官通商。1862年(同治元年),滬尾(今臺北淡水)開港徵稅(習稱淡水開港),而為「正口」;1863、18-年,雞籠(今基隆)則開為「外口」。淡水一廳即包含滬尾和雞籠,兩港不僅港口條件優良,腹地內更蘊藏豐富洋商需求的物產。
這些原本遠離竹塹城的丘陵之巔、海陬之區,因各項資源開發的效應,不但辟地日廣、民居漸稠,突顯其地位的益發重要,更先後歷經兩階段的行政區劃變革。第一階段的區劃改隸,以1874年(同治13年)牡丹社事件為契機。欽差大臣沈葆楨來臺不僅督辦防務、開山撫番,并針對北-開港後的經濟、社會變化,奏請於北-建置1府3縣,即新設臺北府,并下轄淡水縣、新竹縣和宜蘭縣。臺北府治於艋舺(今臺北市萬華)、大稻埕(今臺北市大同區)之間建成;淡水縣為臺北府的附廓縣,轄地南自中櫪、北至水返腳,即原淡北的臺北盆地、林口臺地和桃園臺地;新竹縣則涵蓋中櫪以南至大甲溪間地域,即地屬淡南的湖口臺地、新竹平原和竹苗丘陵;遠望坑迤北而東的蘭陽平原由噶瑪蘭廳改設宜蘭縣;原噶瑪蘭通判則改稱臺北分府,駐雞籠。
第二階段的行-革,以1887年-建省為開始。基隆丘陵以港埠為核心發展成新興之區,苗栗、大嵙崁地區則因內山墾辟而匯集人潮。清廷將淡水縣東北四堡劃歸基隆同知管轄,設基隆廳。雞籠的發跡得利於其港闊水深的天然條件,基隆廳的設立則奠基於基隆港腹地的豐富物產。原新竹縣的西南半部因「新竹苗栗街一帶,扼內山要沖,東連大湖,沿山新墾荒地甚多」之故,添設苗栗縣。臺北盆地的西南緣,舊稱淡水內山「大姑嵌(大姑陷、大嵙崁)」,則在同治年間便出現民人墾辟情形。人們往往深入內山,或伐樟制腦、或開墾田園。-4年清廷曾奏準添設一「南雅廳」,但因甲午戰爭起,未及實施。
1875年奏裁淡水同知、設臺北府,不僅代表淡水廳建置消失,更顯示北-新經濟區域的興起。淡水廳社會空間的擴張與分化,則不僅反映漢民墾殖據點的建立,更伴隨官方行政統治的穩固。這個包含淡水縣、新竹縣、苗栗縣和基隆廳的經濟區域,以基隆、滬尾兩港為吞吐,以淡水河流域水運為動脈,以廣布丘陵、臺地之陸路相連絡,再透過鐵路貫串基隆港和臺北府城、擴大且加速港口與腹地間的聯結,架構出與洋商貿易的新經濟體系。
中文關鍵字:淡水縣 , 新竹縣 , 基隆廳 , 南雅廳
英文關鍵字Tamsui County , Hsinc-u County , Keelung Prefecture , Nanya Prefe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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