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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於1945年起針對山地特殊行政狀態,建立行政體制,即劃編山地鄉村鄰,將原有理蕃區域按照地方行政體制,根據山地地理環境及交通情形,劃編村鄰,建立鄉公所及代表會,并委派原住民(當時稱山胞)任鄉長(後改為選舉)。是以山地鄉公所分別於1945年底至1946年成立,全省12縣計分30個山地鄉、217村。此為我政府第一階段的山地重要施政,建立原住民行政工作之基石(臺中市民政局,2005)。
-目前有原住民平地鄉25個,可選出6名原住民立委,分別座落於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等六個縣之轄區境內,細目如下表:
新竹縣:關西鎮
苗栗縣:南莊鄉、獅潭鄉
南投縣:魚池鄉
屏東縣:滿洲鄉、臺東縣臺東市、卑南鄉、大武鄉、太麻里鄉、東河鄉、鹿野鄉、池上鄉、成功鎮、關山鎮、長濱鄉
花蓮縣:花蓮市、吉安鄉、新城鄉、壽豐鄉、鳳林鎮、光復鄉、豐濱鄉、瑞穗鄉、玉里鎮、富里鄉。(臺中市民政局,2005)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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