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電梯的收費標準和注意事項
分類: 公共安全
常識詞典
編輯 : 常識
發布 : 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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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建的房子通常都是高層,所以也肯定會有電梯,而一些比較老舊的小區沒有電梯,所以人們都得自己爬樓梯,既耗時又耗力,所以很多人在征求了全部戶主的同意之后,想要共建一只電梯來供人們上下樓,那么小區電梯的收費標準和注意事項是什么呢? 1、根據《關于調整住宅電梯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1)按家庭人數收費:每人每月最高10元;(2)按建筑面積收費:每月每平方米不超過0.3元;(3)12層及以上的高層住宅電梯: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4)多層、小高層、非住宅類電梯:收費標準繼續實行市場調節價;(5)未實行物業管理的老舊住宅樓:可按雙方協商議定的標準簽訂協議并收費;(6)企業自籌資金改造電梯住宅樓:可按雙方協商議定的標準簽訂協議并收費;(7)住宅改變用途或從事經營活動:物業可與業主協商議定電梯收費標準。2、房屋入住后應注意 (1)電梯不運行,物業管理公司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房屋質量有問題,繳納物業費不沖突 物業公司依合同履行了物業服務后,業主應當依合同履行支付物業服務費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3)承租人不交物業費,業主責任不能丟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得損害第三方權利,業主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只能對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做出約定,這種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不得通過合同損害第三方權利。從債務的角度分析,業主與承租人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費實際上構成了債務的轉移,將原屬業主的債務轉移給承租人,在業主和承租人之間有效,這種債務轉移沒有得到債權人即物業公司的同意時并未免除業主支付物業費的責任。(4)業主財產被盜,依據過錯各自承擔責任 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公司一般對物業管理的公共秩序、環境衛生、綠化等事項提供協助管理或服務,其提供的是小區物業的公共服務。因此對業主家中的財物安全,需經業主與物業公司協商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予以特別約定。如無特別約定,則結合實際情況考慮物業服務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中是否存在過錯,物業公司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上就是建一部小區電梯的收費標準和注意事項,想要建一部電梯不是一個人的事情,而是所有戶主的事情,所以必須征得所有人的同意,并且在簽訂一定的協議之后才可以修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