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停車場丟車怎么辦
分類: 公共安全
常識詞典
編輯 : 常識
發布 : 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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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機動車尤其是私家車的數量逐漸增多,相應的機動車的丟失案件也迅猛增加。那么小區停車場丟車怎么辦呢?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來看一下吧! 小區停車場丟車怎么辦 找停車場管理人員,因為停車場要承擔責任。第一,物業管理公司是受業主的委托對住宅區進行管理,它本身不擁有土地使用權,更無權將車位使用權(實際上是車輛所占位置那塊土地的使用權)出租給車主。但因為物業管理公司的職責是受托對小區內的“綠化、環境衛生、公共秩序等項目進行維護、修繕和整治,使之保持正常狀態”,對進出住宅區的車輛進行“保管”,正是物業管理公司的職責所在。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規定》和有關規章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出租自己已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經過政府國土管理部門批準;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必須辦理登記手續,這是一種“要式行為”。避開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區土地無使用權不談,即使住宅區業主將車位所占土地的使用權委托給物業管理公司行使,那么它將車位所占土地面積的使用權每次出租給車主時,都必須經過國土部門的批準和登記方為有效,但這在實際操作上是做不到的。而保管則只要經過公安交管部門批準取得停車場經營資格,就可從事車輛保管業務,且保管合同不是要式合同。第三,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3條規定:“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可見,租賃合同須具備上述主要內容才算完整有效。而停車卡的內容極為簡單,根本不可能包含上述內容。該法第368條則規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可見,法律對保管合同的內容和形式規定得十分簡單,僅為“保管憑證”即可。“停車卡”其實就是典型的保管憑證。第四,按照法理,財產租賃合同是指出租方將某一特定的財產交給承租人使用,承租方支付報酬,并于使用完畢后返還原物的合同。車輛進入停車場后,即使車主中意某個特定的停車位,但他不會如愿以償,因為車主要完全聽從停車場管理人員的指揮,指定放在哪里就得放在哪里。停車場與車主的關系是一種典型的保管合同關系,“停車卡”是保管合同的憑證。按照民法理論,作為保管合同一方當事人的保管人擁有三項權利:第一,它有權要求寄存人支付保管費;第二,它擁有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管物的損毀、滅失可以免除賠償責任的權利(但必須提供證據);第三,因寄存物本身性質或暇疵而造成保管人的財產損失時。有權要求寄存人賠償。保管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負有三項義務:第一,妥善保管寄存物的義務。如果因保管人的過錯造成寄存物毀損、滅失,應負賠償責任;第二,在保管合同期滿時,有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第三,在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或保管物受到意外毀損滅失時,有義務迅速通知寄存人。而作為保管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寄存人,其權利義務恰恰與保管人的義務和權利相對應。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提供了關于小區停車場丟車怎么辦的解答,真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您要了解更多關于社區安全等相關內容請您多多關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