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景區受傷 景區有賠償責任嗎?
分類: 旅游安全
常識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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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 :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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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購買景區的門票就和景區的旅游公司建立了旅游服務合同關系,旅游公司有義務保障游客在景區的人身財產安全,這種義務是法定義務,即便不在門票這個簡單的旅游服務合同中注明,對合同雙方仍是有法律效力的。 實踐中很多景區除了門票外包含的景點和服務外,還會有很多額外收費的游玩項目,每個收費的游玩項目相當于一個新的旅游服務合同。但是只要這些游玩項目都在景區旅游公司管理的景區范圍內,不管是自營的還是第三方承包經營、合作經營的,都是建立在景區門票這個總合同基礎上的,故此負責景區管理者和旅游公司都對游客有當然的安全保障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關于“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可以認為,景區沒有盡到自己的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涼亭內的石桌是景區的重要組成部分,游客在此駐足休息或游戲,是很正常的情況,景區的管理者有義務保證游客在此正常休息或游玩時不會被傷害,如果有安全隱患則應當及時修復,一時來不及修復則要采取明確的警示等方式告知游客,以保障其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