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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還分了酒后駕車和醉酒駕車?請問是什么區分的?
法律定義的區別: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查》國家標準規定:
飲酒后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處罰的區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飲酒后駕車: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駕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扣分的區別: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規定:
飲酒后駕車:記6分。醉酒駕車:記12分。補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域值與檢驗標準 (GB19522-2004) (由國家公安部提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域值與檢驗標準》于2004年5月31日正式實施。)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車輛駕駛人員飲酒及醉酒駕車時血液\呼氣中的酒精含量閾值和檢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駕車中的車輛駕駛人員。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A/T105: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異丙酮、正丁醇、異戍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GA307: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車輛駕駛人員 vehicle drivers :機動車駕駛人員和非機動車駕駛人員。酒精含量 alcohol concentration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或呼氣中的酒精濃度。飲酒駕車 drinking drive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駕車 drunk drive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酒精含量值
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
飲酒駕車:車輛駕駛人員 20mg/100ml醉酒駕車:車輛駕駛人員 80mg/100ml血液與呼氣酒精含量換算:車輛駕駛人員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可按標準GA307換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值。
檢驗方法
呼氣酒精含量檢驗:
對飲酒后駕車的嫌疑人員可檢驗其呼氣酒精含量。呼氣酒精含量采用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進行檢驗。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應記錄并簽字。呼氣酒精含量探測器的技術指標和性能應符合GA307標準規定,并具備被動探測呼出氣體酒精的功能。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的具體步驟,按照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的操作要求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
對需要檢驗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應及時抽取血樣。抽取血樣應由專業人員按要求進行,不應采用酒精或者揮發性有機藥品對皮膚進行消毒;抽出血樣中應添加抗凝劑,防止血液凝固;裝血樣的容器應潔凈、干燥,裝入血樣后不留空間并密封,低溫保存,及時送檢。
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方法按照GA/T105標準規定。
其它
嫌疑飲酒后駕車的人員拒絕配合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的,以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被動探測到的呼氣酒精定性結果,作為醉酒駕車的依據。對未達到本標準4.1條規定飲酒駕車血液酒精含量值的車輛駕駛人員;或者不具備呼氣、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條件的,應進行人體平衡的步行回轉試驗或者單腿直立試驗,評價駕駛能力。步行回轉試驗、單腿直立試驗的具體方法、要求和評價標準。人體平衡試驗平衡試驗的要求:
步行回轉試驗和單腿直立試驗應在結實、干燥、不滑、照明良好的環境下進行。對年齡超過60歲、身體有缺陷影響自身平衡的人不進行此項試驗。被試人員鞋后跟不應高于5cm。在試驗時,試驗人員與被試人員應保持1m以上距離。步行回轉試驗:
步行回轉試驗即被試人員沿著一條直線行走九步,邊走邊大聲數步數(1,2,3,…9),然后轉身按原樣返回。試驗時,分講解和行走兩個階段進行。下一篇:戈壁灘的交通規則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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