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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
再補充一點:我的確不具備安樂死的資格,我的嚴重程度是家庭具有合法生第二胎并的資格且通過六次全麻手術可基本治愈。我的回答不是特別針對這個問題,只是分享了自己的故事,表達了對于“殘疾/殘缺/有缺陷”的想法,僅此而已。────看到這個問題,我必須要好好感謝我的父母,沒有因為天生的缺陷把我丟掉。是的,我會自卑,甚至當我年幼受到異樣的對待或目光的時候,我會覺得這個世界很不公平。但是我的父母,從來都是把我和正常孩子一樣對待,為我引導正確的價值觀和世界觀,并且付出他們所有的心血讓我得到正確的治療?,F在的我,人格健全,遠渡重洋學業有成,家庭美滿,即將畢業踏上社會。我感謝我的父母沒有剝奪我生命的權利,讓我真正的成為了一個人。同時我也覺得很幸運,因為我父母沒有做出這樣的決定。他們是最勇敢的父母,因為他們需要比正常人的父母花多百倍的心血來撫養我長大。所以我認為,父母既然把他們帶到了這個世界上,就沒有權利剝奪孩子的生命。在西方國家,這種孩子不會因為家庭環境而成為拖累品,因為政府和相關機構有很健全的保障制度。所以我希望,在不久的將來,我們國家也能-相關的政策和保障措施,讓每一個有殘疾或者缺陷的孩子,最終成為一個有用的人!──補充一點,因為這段年與常人不同的經歷,我反而是用一種appreciate的態度來面對我的缺陷。我希望,無論是生理上的還是心理上的有缺陷的孩子,都能有一個被公平對待的環境。這樣才能培養出豁達,開朗,積極的人生態度,和善良健全的人格。答案 2:
從法律上來說,父母自然是無權這樣做的。但實際上,如果患有難以治愈,隨時危及生命的先天疾病,發病時醫生會詢問父母是否要搶救,其實就是暗示父母要不要讓這個孩子”合法“地死掉了。答案 3:
假設有權利,那么就要給疾病和障礙做出等級劃分,然后導致那些模棱兩可的病例,最終趨向于不撫養的惡結果。這種合法導致惡果的例子應該不少。想想安樂死都不是合法的現狀下,未經當事人同意便剝奪其生命權的行為顯得毫無依據。相關的,父母有權利決定孩子醫療方法。答案 4:
“是否應該有權力”——這確實是個倫理問題。這問題提的很有意思,因為讓我想起了一個著名的美國案例——簡單的說,1974年,一個殘疾男嬰出生,這個男嬰身患多種畸形/疾病,總之即便是都治好了,預后也不樂觀。父母希望給予安樂死,但是Maine州最高-判治療,理由是男嬰享有基本-,最后小孩還是死了。然后天主教神學家/生命倫理學家McCormick寫了題為“To save or let -”的文章,發表在Journal of t-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討論此類情況下是否有權給予嬰兒安樂死。M的基本觀點是:生命神圣,生命無價。-----------------題目提出的情況其實牽扯到好幾個倫理問題,比如,父母是否擁有嬰兒生命權;是否有權結束無社會功能殘障人士生命,等等。不同倫理立場自然得出不同的結論。這里做個極簡化、極泛指、極粗糙的示例——比如以邊沁為代表的功利主義,鑒于認為幸??梢粤炕?,父母兩個人的快樂大于嬰兒一個人的快樂,有可能會傾向于——父母有權決定其生死以康德為代表的義務論者,鑒于認為人是目的,不是手段,有可能會傾向于——父母無權決定其生死以盧梭為代表的契約論者,有可能會傾向于認為,有無權力,要看這個社會民俗如何以休漠為代表的情感主義,有可能傾向于認為,有無權力,要看父母是否愿意在自己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時,被給予同樣待遇。以Fletc-er為代表的境遇主義,有可能傾向于認為,這原則都是相對的,要實際也要按良心辦事,所以這事看情況??等等等等答案 5:
能否墮胎被爭論的焦點就是在于對人的定義:一個人類的受精卵是不是一個人,如果不是,他究竟要發展到什么程度才算一個人。而爭論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在人人平等的條件下,沒有任何一個人有權利剝奪另一個人的生命權,父母對孩子也一樣。那么回到問題。如果母親肚子里的胎兒是否算是人尚存爭議的話,出生后的小孩無論如何也算是一個人了。父母完全沒有權利剝奪同為人的孩子的生命權,哪怕他身有嚴重的疾病或殘缺。答案 6:
個人觀點。 問題的關鍵不在于小孩是不是有嚴重的遺傳病或者殘障,而是在于小孩長大后,他的家庭,還有這個社會,能否給他與其他人同樣的機會,能不能保障他最基本的做人的權利,能不能維護他在這個世界上存活的尊嚴。 就我觀察,目前我國社會還沒有做好這個準備??纯瓷鐣Ω鞣N少數人群的刻板印象和歧視,你能說一個明顯異于常人的孩子能活得正常?而很多社會底層的父母,也沒有做好這樣的準備。不僅是經濟上負擔不起(比如目前排名第一的匿名回答中提到的“六次全麻手術”),而且觀念上也沒有準備(很多夫婦甚至會覺得這樣的孩子是負擔,尤其是農村,本來預期是生一個勞動力,或者生一個有前途的來“雞犬-”,然而生了個“殘廢”出來,不僅自己不樂意養,旁人也會說閑話)。 對一個生命負責,并不是簡單地讓其活著而已。讓一個帶有嚴重殘障或者疾病的孩子人模狗樣地活著,是對其生命不負責任的表現。粗俗一點說,就是:-養不起就別生。 在這樣的情況下,生下這個孩子本來就是錯誤。如果能在生育之前發現孩子的障礙,并且選擇人工終止妊娠,這是比較理想的狀況。在孩子生下來之后選擇為其安樂死,這是亡羊補牢。如果一個孩子就這樣人模狗樣地長大了,連補牢的機會都沒有了,只能為時已晚了吧。 p.s. 補充一個觀點。讓無法負擔的家庭去撫養一個具有嚴重缺陷的小孩,也是對這個家庭的不負責任。因為這一切糟糕的后果本可以被改變。答案 7:
如果這是個法律問題:安樂死是對生命的剝奪,在世界大趨勢取消死刑的情況下,安樂死如何能夠合法化已經顯得更為艱難。生命權作為最基本的權利,即便是對自我生命的剝奪,也是不可以被接受的,更何況,是含有自我利益的需要的考量在里面的,對別的生命作出的替代性的放棄的選擇,這和殺人,有什么區別?如果這是個道德問題:這純粹是一個-意志的決定,誰又能肯定的說,患有先天殘疾的人不愿意生活,或許,他是另一個霍金也說不定。誰又能毫無私心的說,我絕對沒有一點點為自我利益的考量?答案 8:
具有這種想法本身就很可怕。首先對于生命剝奪的出發點,本源肯定不是說這個孩子痛苦什么的,還是想要逃離那個責任。答案 9:
我認為應該安樂死答案 10:
這是個倫理問題,如果這個家庭經濟條件不是非常好的話,八成會被拖垮。個人覺得,應該有權利讓小孩安樂死答案 11:
沒有任何權利,這不是法律的問題,這是-的問題,這是最基本的那些問題之一。要說法律的話,也要立法禁止那些初生嬰兒被安樂死。答案 12:
我覺得這不是有沒有權利的問題,二是感情人倫的問題,我個人覺得在孩子一定年齡段內,如0-1歲,如果發現孩子有重大殘疾,父母可以選擇孩子的命運。尤其是經過專家論證后孩子的將來是個非常艱難殘酷的,父母又沒有能力去照顧孩子一輩子的,那還真不如在孩子懂事之前就永久的不讓他去體驗那殘酷的人生,可是這樣的疾病又往往是孩子很大的時候才發現,誰又能忍心剝奪孩子的生命呢。但是如果從理智上去看,我真的覺得如果孩子在懂事之前發現嚴重的遺傳?。瘹堈系脑挘斜匾尭改笧楹⒆舆x擇命運。答案 13:
無論有多嚴重的疾病、生理的、心理的、精神的,生或死都由這個身體的靈魂來做決定!答案 14:
雖然很不幸,但這個事目前的確非法答案 15:
父母的主觀判斷不能代替孩子人格權的實現,解決辦法應該由醫學認定答案 16:
讓這些孩子長大成人去接受更大的痛苦是最不人道的,但世界就是這樣,好死不如賴活著答案 17:
從個人的觀點來看,如果孩子在出生時的確患有極其嚴重的疾病,以至于不久后就會在痛苦的狀態下死亡的話,這樣的條件下實施安樂死是一種人性的行為。但是,如果孩子產下后患有遺傳疾病,導致殘障或者生存力較弱,卻任然能夠在合適的醫療輔助下保有有尊嚴的生活,那么父母就不應也不能選擇使之安樂死的行為,否則這種行為就可能成為某些父母逃避責任的選擇。也就是說,法律或者規則應當在仔細嚴格的遴選適用條件后,適當允許父母做出人性而負責任的選擇。不過話說回來,從遺傳的角度來看,將患有嚴重遺傳缺陷的孩子保留下來,無疑是在對抗自然選擇的結果,從人類整體的角度不一定合適,不過就是題外話了。答案 18:
無權,我國法律不支持安樂死。事實上,世界上也只有十幾個國家支持安樂死,沒記錯的話,荷蘭是第一個。答案 19:
這問題太糾結了,其實最好是國家或者國家牽頭的組織機構來承擔一部分這類家庭的負擔.來幫助這些真正需要幫助的人,不要讓這些不幸的家庭獨自承擔.我想這也是一個大國應該有的福利政策吧,給這個冷酷的社會來點溫暖吧!答案 20:
不行不行,連墮胎我都不同意,更別說殺人了。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不會因任何疾病、教育等等因素改變這一基本屬性。同時生命權是最最基本的權利,如果都能夠在一個人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剝奪,致現代文明的根基于何地?答案 21:
我們國家沒有相應的法律支持下一篇:怎樣有效克服拖延、采取行動?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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