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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
簽了勞動合同,你就是公司的員工(管理與被管理關系);簽了勞務合同,你是這家的雇工(平等關系)。后者的典型是保姆、清潔工、家教、農村的幫工。答案 2:
1、合同主體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是符合勞動法律規定的主體。具體到我國,只有年齡在16-退休年齡之間且不屬于大專院校在讀全日制學生的主體才能成為勞動合同中主體的個人一方。也就是說,在校大學生或者退休以后的人都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而勞務合同的主體沒有這個限制。 2、合同主體的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關系是緊密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規定上下班,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而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是一種松散的,臨時性的關系,接受勞務的一方也不管理和約束提供勞務的一方。 ps:參考 司法實踐中用來判斷一個關系是否屬于勞動關系的一個政策依據是 勞社部發〔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系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答案 3: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區別在于是否為臨時性:實際一點就是勞動合同雇主需要按照勞動法律、法規規定負有保障勞動環境、支付報酬、購買保險等一系列義務,而勞務合同沒有這么多雇主義務。勞動合同的雇員因職務行為致第三人損害或致自身損害,雇主承擔無過錯責任,事后可向有過錯的雇員追償,而勞務合同的雇員因職務行為致第三人或自己損害,雇主僅在有過錯的情況承擔相應比例的過錯責任。下一篇:高強度工作一段時間之后,突然休息時會比工作時更疲倦?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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