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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
沒有依據。通過征所得稅來調整財富分配的政府,都不太相信自由市場。市場經濟國家征收所得稅通常有其他目的,有時甚至不是為了國家利益(如IRS和美聯儲搞的個人所得稅,一部分美國人在對抗)。個人所得稅也不在社會契約的范疇里面。社會契約是通過其他形式行使的。比如說政府為你維護公平交易,可以向你收取交易稅。政府負責治理環境,可以想你收取排放或者是污染方面的治理費用。個人所得稅是個人勞動所得,是通過工作換來的。按照多勞多的原則,你的工資再多也是你賺得多,代表著你的勞動創造的價值。但本來分配不均,尤其是個人收入不按勞動和市場經濟調節的社會就是兩回事了。工資多并不代表出力多、貢獻多。這時候個人所得稅只是一個補漏的調節辦法:該得這么多的和不該得這么多的,一并把頭削掉。答案 2:
又要首先、其次、再次、最后了- -b首先,向政府納稅是建立在社會契約的邏輯起點上,我讓渡部分權利,換取一個權威機構實現秩序、保障權利。這其中,自然財產權利就是讓渡的“部分權利”中的重要權利。權利義務對等,讓渡的這部分權利轉化成政府的權利,也就變成你的義務。其次,關于自由主義,桑德蘭是社群主義的中堅,那么桑德蘭眼中的自由是什么呢?簡言之,是人的充分發展。所以,他的正義觀中和了羅爾斯的個人正義和社會正義。在此基礎上,稅收的合理性就要以社群為出發點考慮。那么從整體考慮的思維是否會產生“多數人的暴政”呢?可能會。這要看具體的稅率、稅收效率和效益。樓主所提到的事例,是典型的個人主義的自由觀的表現,即關注個人的選擇。它往往伴隨著精英主義的價值傾向,以證明自己可以先于他人成為上帝的選民。今天,這種觀念已經不符合私人領域和公共領域逐漸模糊的現實。即便你可以避免和公共領域形成交集,也無法避免他人帶來的外部性。一旦外部負效應給你帶來損失,不納稅的樓主如何對抗納稅的、由政府庇護的其他個體呢?所以最理性的選擇還是繳稅。復次,關于樓主所言“為了財富分配……這……和盜竊的區別在哪”,給盜竊下個定義就能解決:盜竊,是個體為滿足私欲,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他人財產。這和繳稅有天壤之別——至少在主體、動機、手段、結果等等上有差異。最后,財富分配的手段,留給經濟學童鞋回答吧~鄙人才疏學淺,答不上來咯!下一篇:菜鳥容易撿好牌(菜鳥手氣好)?或者這只是假象?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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