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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
呵呵,感謝邀請,這個問題其實法學專家來回答更好。我在此只簡單談談個人對于第七條的理解。
這次解釋的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很多人對此產生了很多疑問,也出現了很多質疑聲音。
首先,這個解釋,是與現階段社會現實有著密切的關系的,正是基于對現實情況的判斷,才作出了這樣的解釋。
其次,這個解釋與《物權法》一致。
我不想去做是好還是不好的簡單判斷,只是這個解釋讓我想起了平遙縣衙二堂儀門上懸有的一塊匾“天理國法人情”,較全面地表達了古人處理世事的三-寶,“天理”是仁義道德的倫理教化;“國法”是綱常律法的強制手段;“人情”是情面關系的潤滑措施。而最終的落腳點是“人情”,也包含了家庭的倫理親情。
再次,需要考慮的有我國的婚姻觀的變化歷史,以及我國家庭財產觀的變化歷史。
另外還需要考慮的是現階段的婚姻法立法的基礎是什么,跟我過的傳統文化是否相匹配。
因為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是組成家庭的形式。對于婚姻法的解釋,當然會對婚姻、家庭產生很大的影響,因此,基于對上述問題的了解,就會最終得出判斷。
新的婚姻法解釋,一定程度上會使得國家前段時間對于房地產業調控力度降低。還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私有的概念,也可能會因其一定程度的社會矛盾。這一點,大家可以去想一想 所謂的富二代或者富三代的婚姻狀況,那意味著什么?
還有很多方面,不再一一列舉,大家可以深思,我僅拋磚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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